二、庭审纪实
07年3月23日我提交了起诉书,大家以后如遇相类似事件可供参考,内容大致是:2006年10月27日,原稿和被告约定进行了一批网络买卖交易,合同签署生效后,原告先后向本案被告支付了数笔交易款项,总计人民币92093元。 2007年2月底,由于帐户原因双方数笔交易中的五笔被取消,涉及交易金额为人民币42550元(附图)。之后,经电话交涉,被告明确承诺返还原告上述交易款项,但经原告多次催讨,被告屡屡推诿搪塞,拖欠不还(有电话录音)。
原告认为,原告依合同约定支付了交易款,但因技术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,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,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已支付的交易款项,但本案被告迟迟拖欠不还,与情理不合,与法有悖,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,依法提起本项诉讼,恳判如所请。
07年4月20日开庭,之前,被告故意再拖延要了十五天的答辩期,每拖一天都必须按国家的同期银行贷款逾期利息计。
站长在未开庭前早已预料到被告会准备的几个无赖问题,因去年我和被告的表哥打过官司,他们的伎俩我已熟透:1、会说没收到退回的PP;2、虽然承认收到,但会说PP交易是没有实物的交易,没有发票,非法交易。
站长准备了七点内容:
首先第一点:PP兑换后最终收到的款不是我,而是被告的银行帐户收到款,如果被告要讲是非法的,那么被告的所得应该全部没收,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处罚。
第二点:针对这五笔5750PP是未交易成功的,未交易成功的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九十七条:合同解除后,尚未履行的,终止履行;已经履行的,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,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,采取其他补偿措施,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。
第三点:交易的地点不是在国内,而是境外客户委托我需要PP来运作网络上的生意,比如:电子产品、诺基亚手机、二手笔记本、网络游戏币等。
第四点:针对没有要求要实物或者网络虚拟游戏币的客户,一般都给现款,如果客户有要求需要相应的实物或虚拟物才发相应的货物,并酌情加收托运费,快递费等,对方刚才说没有出货发票,是对方没有要求要相应的货物,只能给现款,如果对方要相应的货物,请将已发被告的所有款项退回我们,根据被告需要什么货物,我们再重发,并另再加收相应的运费。
第五点:要说非法的,除非对方的PP所得是非法,比如盗窃他人的PP等,这是由PP来监督的,现在PP取消了这五笔交易,对方应将我已支付的款项归还我。
第六点:去年9月20日也是在杨浦法院同样的案件你们团伙拖欠我款,后来法院判我胜诉,在判决书下来后你们还拖欠我款,请被告扪心自问你是不是无赖。
第七点:被告说这问题,那问题,无非是想推诿搪塞赖帐,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,针对被告的无赖行为恳请法官判被告两日内归还原告款项,并支付违约的逾期利息。
法庭上,原定早上9:00开庭的,被告居然没来,经过法官传唤被告一直拖到9:45才到。被告一到站长就来个下马威,说要告你诈骗罪,4W多的款项足以判你3年以上的牢狱,让被告的思维去应付如何不是诈骗罪的嫌疑。
因站长的证据十分充足,不管被告如何狡辩,开庭差不多半个小时就结束了。
source: u888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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